个人名义注册商标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体营业执照!
《商标法》
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规定:“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也就是说如果你没有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不仅商标有被驳回的风险,即便注册成功的商标也会被无效!
典型案例
第16207475号“甘谷驿”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于2015年1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3月28日获得注册!
2018年3月20 日经核准转让于延安新达土特产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冬窗事发
2017年9月11日,宝塔区甘谷驿镇瓜薯协会(即本案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
申请无效宣告理由
原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个体工商户执照系伪造,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应当予以禁止!
且原被申请人曾表示愿意将争议商标高价转让给申请人,其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存在主观恶意。综上,请求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原被申请人答辩称: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存在伪造营业执照事项。此外,原被申请人在原个体工商注销后,又办理了新的个体执照,且从未联系申请人将争议商标转让。争议商标已经通过合法的程序转让给了第三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法院审理
经审理认为,虽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原被申请人提交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执照复印件与当地工商局留存信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相比较,注册号、发证机关、日期、字号名称、组成形式、经营场所、经营服务等内容一致,但经营者姓名显示不一致!
且原被申请人在答辩中未提交上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并作出合理说明。
故可以证明原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时所提交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执照系伪造,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因此该争议商标被撤销了注册!商标重要,但也要守法哦!